

各有關單位:
根據穗建質[2009]981、983號文的精神,為保障余泥渣土運輸市場的良性循環,現制定建設工程余泥渣土場外運輸與排放費用計價辦法。凡執行《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2006)》及《廣東省建筑工程計價辦法(2006)》、《廣東省裝飾裝修工程綜合定額(2006)》及《廣東省裝飾裝修工程計價辦法(2006)》、《廣東省安裝工程綜合定額(2006)》及《廣東省安裝工程計價辦法(2006)》、《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06)》及《廣東省市政工程計價辦法(2006)》、《廣州市市政工程補充綜合定額(2006)》、《廣東省園林建筑綠化工程綜合定額(2006)》及《廣東省園林建筑綠化工程計價辦法(2006)》、《2001年廣州市地鐵工程主要項目綜合成本指導價》的工程,編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和投標報價時,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 計價辦法
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時,計價辦法如下:
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單項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場外運輸與排放費用,在編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直接成本)時,應獨立設置“余泥渣土場外運輸與排放”項目。
2、在編制余泥渣土場外運輸與排放綜合單價時,應按照各綜合定額編制,人工、機械價格按照廣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發布的人工日工資價格、機械臺班指導價格。
3、在編制余泥渣土場外運輸與排放綜合單價時,要明確棄
置點,按實際運距計算運輸距離,如未能明確的,位于中心城區(越秀、荔灣、天河、黃埔、海珠、白云)的建設工程項目,土石方運輸距離宜按20公里計算。
4、穗建筑[2007]679號文規定的土石方運輸增加費(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項目費,作為其他機械費列入余泥渣土場外運輸與排放費用中計算。
5 、建筑垃圾處置費如為施工單位繳納的,費用計入余泥渣土場外運輸與排放費用中,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6、在使用《廣東省建筑工程綜合定額(2006)》、《廣東省市政工程綜合定額(2006)》、《廣東省園林建筑綠化工程綜合定額(2006)》、《2001年廣州市地鐵工程主要項目綜合成本指導價》中“挖土機挖土自卸汽車運土”、“機械挖基坑溝槽土方自卸汽車運土”及“挖土機挖松散石方自卸車運石方”項目時,計算土石方運輸費用,可按原基價乘以0.75系數計算,計算挖土費用,可按原基價乘以0.25系數計算。
二、 管理規定
1、余泥渣土場外運輸與排放費用屬非競爭性費用,投標報價時,不參與投標競爭;結算時,清單工程量按實結算,實際運距與公布的運距不同時,綜合單價可按定額調整運距。
2、在公布招標控制價時,需同時公布余泥渣土場外運輸與排放分部分項工程費及相關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注明運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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